南洋台灣姊妹會
TransAsia Sisters Association, Taiwan

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

觀念平台-別拿提告家暴抹黑婚姻移民

2011-12-02 01:31 中國時報【夏曉鵑、鄭詩穎】


     對於婚姻移民,台灣社會上一直存有如此敵視:「假結婚,真打工」、「假結婚,真賣淫」。近日,又多了一種新說法:「假家暴,真居留」,指涉外籍配偶慣於 「製造」家暴事件,以利在台居留、取得台灣身分證。此種說法陸續在各大報刊出,這些報導皆將家暴相對人「受害者」化,同情他們是被激怒的無辜男性;而取得 「身分證」才是移民女性的真正目的,婚姻生活僅是虛委以對,民事保護令則被當作居留台灣的「取巧捷徑」。

     「假家暴論」的內涵如下:一是批評移民女性往往在拿到身分證之後便提告家暴、訴請離婚,根本就是「假家暴」,否則怎麼會忍到現在?二是家暴事件是被「製造」的,丈夫是被刻意激怒的,為的只是繼續「居留台灣」的那紙保護令。

     台灣社會將「提告家暴」視為一種「陷阱」與「設計」,反映了社會對婚姻移民居留與公民地位脆弱的不察。事實上,從家庭暴力的發生、聲請民事保護令、離婚官司或協議離婚,是個冗長的過程,而取得保護令並不當然保障移民的居留與歸化權益。

     從實務面來看,家庭暴力的通報與受理事實上已存有一些障礙。由於「家醜不外揚」等傳統觀念的束縛、為了維繫家庭的完整,再加上自身公民地位的不穩固,隨 時有可能因與台灣配偶離婚而失去居留權,多數移民女性選擇隱忍暴力。而家暴事件的受理單位又存有標準參差不齊的情形,有些地方員警由於對暴力行為的認定不 清,忽視精神暴力甚或肢體暴力行為;甚至有員警告誡通報女性「家和萬事興」、羞辱通報女性、面授機宜夫家統馭之術…等等。

     雖然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三十一條確實定有「防家暴條款」,保障婚姻移民若有「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,並經法院核發保護令」,或是「因遭家暴經法院判決 離婚,且有在臺灣有未成年親生子女」,得於原居留原因消失後繼續延期居留。然而,一、保護令需經法院核發,「假」家暴事件難以說服法官。二、保護令至多不 過一年的效期,能否成為移民女性居留台灣的護身符有待商榷。三、家暴判離可繼續居留的要件是有未成年小孩,亦即,無未成年子女的移民女性,即使因家暴判離 仍將必須離開台灣。四,居留與歸化入籍根本是兩件事,失婚的移民若要歸化入籍,必須提出高門檻的財力證明,並非一般人所能企及。

     「假家暴」論者往往不察移民女性的居留及公民權益與婚姻地位息息相關,更難以了解弱勢女性何以忍耐再三,直到擁有相當資源與能力後,才有勇氣採取法律途 徑保護自己。而將暴力行為人「受害者化」的言論,其實隱含著根深柢固的父權思維,以及對暴力行為的容忍,難道女性只有乖乖順從才是「好女人」,即使拳打腳 踢、精神暴力都只能「逆來順受」?

     從「假結婚」到「假家暴」,顯露的是台灣社會對婚姻移民女性的不信任以及有色眼光,移民女性所有的行為、動機,都被放置在有色的放大鏡片下檢視。「假家 暴」論的簡單歸因,再次驗證了移民女性永遠被當作社會問題的代罪羔羊,將一切過錯歸咎於這群外來群體,從而模糊了暴力行為的不當,更模糊了造成婚姻移民基 本權利地位脆弱的結構性困境。(夏曉鵑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教授兼所長,鄭詩穎為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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